吉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为进一步优化吉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吉林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的截止时间为4月28日上午9时。
据统计,《征求意见稿》适用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共分为34项,包括: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未公开采购意向;采购需求中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违规要求提供样品及对样品进行处置;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未按规定设定评审因素;未按规定设定评审分值;未按规定设定价格分;未按规定组织开标;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未按规定组织评审;非法改变评审结果;未按规定选用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未按规定处理利益关系;其他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的情形;违规泄露信息;未按规定公开项目信息;非法收取保证金;未按规定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未按规定支付评审劳务报酬;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未按规定处理供应商质疑;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未按规定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未及时备案及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和组织验收;未及时支付资金;其他禁止行为。具体内容百余种情形,如: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条件;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等等。
《征求意见稿》中适用于评审专家的禁止行为共分为5项,包括:入库环节禁止行为;评审前禁止行为;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其他禁止行为。具体内容包括15种情形,如: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征求意见稿》中适用于供应商的禁止行为共分为7项,包括: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其他视为串通情形;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在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提供虚假材料。具体内容包括29种情形,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