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我省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部署,经研究,海南省财政厅起草了《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公开征求意见,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请于4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件反馈至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据统计,《征求意见稿》适用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共分为35项,包括: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需求中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违规要求提供样品及对样品进行处置;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因素;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分值;未按规定设定价格分;未按规定组织开标;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未依法依规组织评审;非法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依规选用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未依法依规处理利益关系;其他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的情形;违规泄露信息;未依法依规公开项目信息;非法收取保证金;未按时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未按规定支付评审劳务报酬;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未及时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未及时备案及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未依法依规组织验收;未及时支付资金;其他禁止行为。具体内容百余种情形,如: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未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征求意见稿》中适用于评审专家的禁止行为共分为5项,包括:入库环节禁止行为;评审前禁止行为;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其他禁止行为。具体内容14种情形,如: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响应)供应商等。
《征求意见稿》中适用于供应商的禁止行为共分为7项,包括: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其他视为串通情形;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在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提供虚假材料。具体内容31种情形,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