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中开展2021年度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函〔2021〕1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集中开展2021年度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集中开展2021年度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夯实2020年度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效,进一步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查找招投标活动中的制度漏洞,完善制度建设,补齐短板,建立长效机制,构建良好的招投标环境,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以下简称11部委《240号文件》)要求,省政府决定继续集中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再接再厉,保持高压态势,继续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整治行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久久为功,持续发力,进一步优化我省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集中开展整治行动,建立常态化抽查机制,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主体职责、有效遏制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有效打击投标人围标串标、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评审行为,切实有效解决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省招标投标环境有明显好转,保障参与企业得到充分竞争的良好环境。
整治范围为2021年度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等)、交通运输工程、水务工程等工程项目,参照2020年整治内容,按不低于20%比例进行抽查,并重点整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特别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和项目特点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且只有少数投标人能够响应的,或设置的奖项只针对特定会员企业发放的;
二是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特别是要重点查找投标文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业绩、奖项,造成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缺乏竞争,涉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投标人IP地址相同,涉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招标文件设置“山寨”奖项但仍有投标人能响应,涉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等问题;
三是评标专家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特别是招标人代表打分异常的。
整治工作自2021年3月起开展,至2022年2月底结束。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对每季度的项目进行抽查整治。各市县(含洋浦,下同)要于2021年4月、7月、10月和2022年1月分别对2021年一、二、三、四季度的项目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整治,并向省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抽查情况报告。整治工作进行期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1年5月、8月、11月及2022年2月对市县每季度抽查的项目进行督导核查。
(二)清理整合招投标制度规则。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市县要结合11部委《240号文件》要求,对我省招标投标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整合。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在清理整合制度规则的同时,要结合实际查找制度漏洞,补齐制度短板,完善制度。
(三)完善长效机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责完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评标制度,推进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二是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四)提升行政监督队伍专业水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将本行业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印发市县行政监督部门相关人员学习。同时要加强对市县行政监督部门相关人员的业务指导,根据各自业务分别在上半年开展1次相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各市县应于2022年2月底前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总结,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进行说明。
(一)保留各级整治组织机构。继续保留省及市县2020年成立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2020年印发的《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内容,突出重点继续开展整治工作。
(二)压实责任传导压力。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营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对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重大意义,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警示一片,持续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各市县政府是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市县整治行动负总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逐级明确责任主体。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政务服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整治行动有效开展。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要加强督导核查,传导压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一是全省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与纪委监委、公安部门的联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嫌存在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嫌犯罪的问题,应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有关要求,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二是各市县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与省级、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衔接工作,获取招标项目信息,及时介入监管;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主动牵头督促指导完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三是充分利用诚信管理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各市县要充分利用实名制管理等手段加强对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场履职情况的监管,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宣传教育。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彰显我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深入开展整治行动的警示教育,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曝光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震慑效果,营造坚决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让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六)加强信息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七)畅通招投标投诉渠道。各市县要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在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八)建立抽查整治长效机制。整治活动结束后的往后年度,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各市县要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完成对上一季度项目的抽查,并向对应的省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抽查情况报告。应该移交纪委监察部门或公安部门的问题、线索必须依法移交,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