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近日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
《办法》共四章二十五条,包含总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附则四个部分。
发包的前置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者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实施工程总承包发包。
招标方式:除某些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和不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公开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以电子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评标方法:公开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并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投标报价、建议书、实施方案、信用、业绩等。
投标人资格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七条禁止性规定:
1.建设单位不得以资质等级、综合资质等资质名义设置评分项;
2.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不得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4.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5.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6.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7.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建立了违规插手登记报告制度。工程总承包活动有关人员对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干预、影响工程总承包的行为情况,应当记录并向相应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