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邵明亮
1月28日,记者从四川省水利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工作,确保依法依规,有效预防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投标(采购)活动,省水利厅近日审议通过了《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 采购) 登记报告制度( 试行)》。
《制度》对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采购)具体行为进行了明确——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插手干预招投标(采购)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采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等违规改变或规避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要求应当依法招标(采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依法依规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
(三)违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要求有关企业出借资质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活动的;
(五)要求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特定关联单位或特定品牌、设备量身定制招标条款的;
(六)为他人打招呼、说情或者安排他人与相关人员私下接触、会面的,泄漏未公开招标(采购)信息的;
(七)违规干预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和招标人依法定标工作的;
(八)要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九)违规干预招投标(采购)投诉举报及处理工作的;
(十)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活动的行为。
《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存插手干预行为的,被插手干预人应当自觉抵制干预,并如实填写《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于5日内报送直接监管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遇出差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在特殊情况消除后5日内完成书面报告。
关于移交和处理事宜,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涉嫌违纪的,相关线索向有直接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移交;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来源:四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