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电子卖场作为“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同期在全省正式上线运行。另外,《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号)同步停止执行。
《通知》指出,电子卖场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技术,实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全流程网上交易和动态监管的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标准统一、交易便捷、公开透明、资源共享的电子卖场“全省一张网”。电子卖场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用直接订购、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定点采购、团购等简易采购程序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电子卖场设立“三馆一超市”,包括集采馆、特色馆、行业馆和网上超市。其中:集采馆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采购活动,特色馆适用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采购活动,行业馆适用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采购活动,网上超市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的采购活动。电子卖场交易目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在电子卖场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据了解,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包括直接订购、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定点采购、团购等。其中:直接订购、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和团购适用于货物项目,定点采购适用于工程和服务项目。
《通知》详细规定了电子卖场的六项基本程序,一是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以下项目的,应当在云平台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备案后组织实施;二是交易及合同签订。采购人应当结合采购需求实际,科学合理选择交易方式,并根据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全程自助式完成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自完成交易活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三是采购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云平台完成合同备案并公开;四是履约验收及评价。供应商交付货物、服务期满、工程竣工后,或者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进行验收。并对供应商的供货、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五是资金支付。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鼓励采购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六是争议处理。采购人认为供应商违约或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等存在质量问题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运营服务机构进行协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门。
《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采购内控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做好本单位账号管理、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等日常事务,负责受理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结算合同款项。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确认订单、成交结果和签订合同,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资金,以及不得拒绝接受供应商开具的电子发票。采购人还应当落实节能、环保、扶贫、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采购人应当优先选择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优先邀请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竞争报价。鼓励采购人采取直接订购方式,通过特色馆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创新产品等。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督促下属单位严格执行电子卖场管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树立“全省一盘棋”意识,高度重视电子卖场实施工作,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引导本地区供应商进驻电子卖场,加强对本地区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除此以外,《通知》还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或者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直接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无需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设不同类型的行业馆、特色馆,为采购人实施电子卖场采购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性。电子卖场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并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的运行模式,引入专业化的第三方运营服务机构,保障电子卖场良性健康运转和可持续生态发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