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昝妍通讯员舒心报道宁夏财政厅日前印发通知,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填报、采购方式适用、进口备案管理、交易场地选择等方面,赋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
按照这份《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在采购预算编制方面,高校采购不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仅需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无需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但需纳入项目预算编制范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内控规程自行组织。
在采购计划填报方面,《通知》明确,高校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无需填报采购计划,可自行组织或直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活动结束后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限额备案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填报相关数据。
采购方式适用方面,《通知》提出,高校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根据项目特点依法自行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申请其他方式采购的,备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字样,按规定报政务大厅财政窗口审批。
进口备案管理方面,《通知》强调,高校采购实行备案制管理,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结束后在“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限额备案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上传备案资料。
交易场地选择方面,《通知》提出,高校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选择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地进行交易;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地进行交易;采用其他非招标方式的,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地交易,由采购人自行决定。
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执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