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出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新规,提出将设供应商“诚信分”和黄橙红三色预警制度,供应商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被“停业”1-3个月,甚至取消其电子卖场供应商资格。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出台的《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供应商必须履行入围协议(承诺)和《青海省电子卖场平台管理规定》。如存在违反协议和规定的情况,由各级集采机构或者各级财政部门指定的负责电子卖场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对其作出相应诚信及预警等处理,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该规定明确,将建立“诚信分”和预警制度,由电子卖场系统根据情节在供应商库中的诚信记录自动统计计算,用分值表示,按情节严重程度由轻到重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供应商被给予黄色预警一次,扣减10分诚信分,暂停其1个月在电子卖场销售或停止其参与报价;被给予橙色预警一次,扣减15分诚信分,暂停其2个月在电子卖场销售或停止其参与报价;被给予红色预警一次,扣减20分诚信分,暂停其3个月在电子卖场销售或停止其参与报价。供应商被累计扣减30分诚信分的,取消其电子卖场供应商资格,自取消资格起1年内不允许再次参与电子卖场采购及入围。
黄色预警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供应商存在网上超市商品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10%及以上的等5项;橙色预警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不执行采购订单、合同或没有按承诺提供商品及售后服务1次的等7项;红色预警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发布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盗版商品的、竞价结束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等15项。
据了解,《暂行办法》还对电子卖场各方主体职责和义务、供应商及商品维护管理、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履约验收、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暂行办法》明确,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货物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项目,必须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其中: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限额标准为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采购的限额标准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级电子卖场建设,监督管理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集采机构可通过协商谈判,引用省内其他地区的网上超市征集结果。)省本级网上超市征集结果鼓励各地直接引用。网上商城销售的商品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包装需求标准,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符合包装需求标准的产品加挂标识,引导采购人优先选择。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在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规则。其中明确,网上超市实行直接订购。采购人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通过网上超市系统发起订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可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降低采购成本。对于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商品,优先选择最低价商品,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的,且保修期限、售后服务条件相同,采购人可另行组织采购,但报销时须将网上超市相关信息截图作为证明材料。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实行直接订购和议价采购两种方式,在线询价采用最低价成交方式,反向竞价采用公开竞价方式。
此外,在履约验收方面,《暂行办法》要求,采购人应加强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商品、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双方应事先达成一致意见。验收通过后,采购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起结算,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业务,可采用定期结算方式,即采购人在一定时期内,归集同一供应商的多个订单或采购合同,合并生成一个结算单进行汇总结算。定期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30日。验收通过后15日内,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规则另行制定。采购人完成采购评价45日内,可对供应商进行追加评价。验收通过后60日未进行评价的,电子卖场系统按80%满意度自动记录该次评价。供应商在采购人完成支付后,应对采购人履约情况、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规则另行制定。支付完成后60日未进行评价的,电子卖场系统按80%满意度自动记录该次评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