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致力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阳光透明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让政府采购在‘阳光下交易’。”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即是旨在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负面清单》分别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禁止性行为,细分为 56 项共 205条。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对标对表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今年以来,我们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方面采取了诸多举措,比如,进一步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保证市场环境公平;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证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制度促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代理机构代理行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介绍,《负面清单》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和指导,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规范履责。
“《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禁止性条款,方便政府采购各方对标对表并自我约束。《负面清单》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禁止性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监管部门在落实《负面清单》时,应起到表率作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坦言。
严格执行 法有禁止不可为
在印发《负面清单》的同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还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解读》(以下简称《解读》)。
根据《解读》,《负面清单》坚持“法有禁止不可为”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财政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规定和制度要求,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政府采购各参与方划了一条“红线”。《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均可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找到相关要求。
“在制定《负面清单》时,考虑到其严肃性和指导意义,行业内一些约定俗成的做法但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找不到依据的,我们并未考虑在内。”这位负责人介绍,比如,一项政府采购活动要购买多种产品时,一般情况下,建议只设定一种核心产品。但是如果设置了两项或者三项核心产品也不能算错,但会增加废标的几率。
加强调研 采购人应对采购结果负责
“《负面清单》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做了重点明确,这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采购人作为采购预算的编制者、采购需求的提出者、采购活动的执行者和采购结果的体验者,应当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说。
根据《解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时,明确了其在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因素、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履约支付及采购执行中的其他禁止行为。
这位负责人提醒,科学的采购需求、合规的资格条件、合理的评审因素是政府采购项目顺利推进的关键;履约验收则是采购项目成功保障。所以,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应加强市场调研,对市场上的供应商信息有基本的了解;在履约验收环节,更应依法依责严格履约,对采购结果负责。
细化落实 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执行
《负面清单》对供应商、评审专家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又做了哪些要求呢?
根据《解读》,供应商的禁止性行为主要包括: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参与一个项目;转包、未按规定分包;串通投标;组成联合体后再单独参加同一项目或再与其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再单独参加同一项目;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在进行投诉、接受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对于评审专家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禁止性行为,则从其入库环节、评审前、评审中、评审后四方面进行规范。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则细分为五个方面,即:滥用职权、违反公平竞争;违规设置、考核集中采购机构;违规处理投诉;未及时、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禁止性行为被细分为五个方面,即:滥用职权、违反公平竞争;违规设置、考核集中采购机构;违规处理投诉;未及时、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