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政厅发文,就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报、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规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提升采购需求制定与履约验收工作质量等提出明确要求
本报讯记者昝妍报道内蒙古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报,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规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提升采购需求制定与履约验收工作质量。
在预算编报方面,《通知》要求,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应结合当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进行编报。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预算应编尽编、编实编细;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还应确保当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保持一致,对于年末未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自动保持一致,统一按照预算回收节点清除未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
在预算执行方面,《通知》强调,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和政府采购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复的预算金额和用途。此外《通知》还特别强调,自治区政府要求交回存量资金时,已明确收回的项目资金,采购人如在一体化系统中未填报采购计划,预算单位应暂停填报并及时进行资金交回;采购人如在一体化系统中已填报采购计划,但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中还未使用该项资金,预算单位可直接将该计划退回至一体化系统并进行资金交回;采购人如填报了采购计划并已开展了政府采购活动,预算单位应视采购项目进展情况而定,避免因采购资金交回造成无法履约等问题发生。若因政府采购资金落实不到位产生了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预算单位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面,《通知》明确,各预算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规范公开内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政策功能、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在采购需求制定与履约验收方面,《通知》规定,各级预算单位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的负责机制,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科学制定采购需求、规范开展履约验收等,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绩效和政策目标。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