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要严格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规定了符合五种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是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报价)截止后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的,经专家论证,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
根据《通知》,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专业人员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业人员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专业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出具完整、清晰和明确的论证意见:一是采购项目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二是采购项目是否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论证意见应按照规定格式由专业人员手工填写。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重点审查该项目预算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必要性,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省财政厅行文申请批准并提交材料。
《通知》规定,要从严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并规定了采购人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四种情形,分别为:一是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的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是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是国内有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四是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的承担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
《通知》指出,根据《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3号)和《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2号),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的承担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实行备案制管理,无需报省财政厅核准。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拟采购国产同类产品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进口产品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
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家进行专业论证,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地提出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熟悉该产品的专家。论证专家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家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拟采购的产品有国产同类产品的,原则上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确实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从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国产同类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方面提出申请,论证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地就采购人的申请理由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并按照规定格式由论证专家手工填写。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对所属单位拟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应当重点审查拟采购的进口产品的是否存在超标准采购,采购需求是否合理,国产同类产品是否满足需求,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等,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除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的承担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之外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负责核准进口产品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通知》还要求,为深化政府采购简政放权,继续在省级推行部门进口产品清单管理。采购人应当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执行相关支出标准,合理科学确定采购需求。主管预算部门要从严管理单一来源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建立健全部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省财政厅将建立集交易和监管为一体的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利用智能监测、大数据预警等手段,全面反映各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通过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财政绩效评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等方式,加大对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力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