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印发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明确:
1.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市政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2.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3.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核定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他项目可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4.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垫资建设。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为由拖延结算。
5.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优质优价条款并在合同中约定。
6.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对风险进行充分研究预判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理分担,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同步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7.对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单位,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因管理能力、技术水平不足导致工期、造价、质量、安全无法保证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8.具备房建和市政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可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等级的施工或设计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作为施工、设计业绩申报。
以下为文件原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发展改革委,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 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 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 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反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
一、坚持分类推进。在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工程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市政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二、强化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以及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现场环保、劳务用工、保修等负全面责任;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并与总承包单位间负连带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三、规范发包管理。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核定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他项目可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应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得少于同等规模的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技术特别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合理延长投标文件编制时间。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招标的内容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非主体工程业务,建设单位不得指令分包或肢解发包。
四、加强信息共享。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在招标发包时应向潜在投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等全部工程资料信息,保证未参与该工程前期服务的单位所获得项目信息完整、全面、准确,体现竞争公平性。
五、提高结算效率。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垫资建设。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为由拖延结算。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六、落实优质优价。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优质优价条款并在合同中约定。政府投资项目允许建设单位利用核定概算内节约的资金,对总承包单位进行奖励或补贴。对通过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科学组织实施、有效管理控制,节约投资或增加效益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对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分别按照不超过工程造价的1.5%、1.0%和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予以补贴。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项的,按最高奖项标准进行补贴。
七、加强风险管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附合同条款,条款中明确工作范围、计量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和时限。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对风险进行充分研究预判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理分担,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双方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实行招投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应有具备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评标专家。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同步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八、强化激励惩戒。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通过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调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增加评优评奖指标、加大信贷支持等措施,实施正向激励。对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单位,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因管理能力、技术水平不足导致工期、造价、质量、安全无法保证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九、培育行业骨干。各地要选择一批重大项目、骨干企业重点培育。鼓励省内企业增项资质。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等级的施工或设计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作为施工、设计业绩申报。联合体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可使用。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支持本地骨干企业与央企等大企业联合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发包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业绩设定为承包人资格条件。
十、优化监管服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完善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计价结算、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配套制度,研究制定扶持激励措施,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应用。要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加强调查研究,对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