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省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涵盖采购四方主体,从采购各环节入手,逐一筛查,不留死角
记者张明柳通讯员宋志涛报道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42类137项禁止行为。涵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各类政府采购参与主体。
负面清单明确93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禁止行为。包括在设置资格条件时,禁止设置企业规模、经营年限等歧视中小企业的门槛;在设定采购需求时,严禁提出超预算、超资产配置标准、超办公需要的需求;在设置商务条件时,严禁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在设置评审因素时,严禁设置优、良、中、差等未细化、量化的评审因素;在评审过程中,严禁非法干预评审活动;在采购执行中,严禁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在签订合同时,严禁不按时签订合同、不及时支付资金等。
负面清单还明确了15项评审专家禁止行为。包括在入库时,严禁评审专家提供虚假材料。在评审开始前,严禁评审专家私自接触供应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评审过程中,严禁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在评审结束后,严禁评审专家泄露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
负面清单还明确了29项供应商禁止行为。包括在采购过程中,严禁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提供虚假材料、与其他供应商围标串标谋求中标。在中标后,严禁供应商不及时签订合同,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或者虚假、恶意投诉等。在合同签订后,严禁供应商不按合同履约、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
山东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负面清单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行为,从政府与市场两个维度发力,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负面清单本身是一个载体,用来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做法,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并不同于其他行业负面清单,它没有行业准入的性质,只是明确了红线,让各参与政府采购主体明确了哪些是禁止的行为,是不应触碰的底线。”该负责人如是说。
值得关注的是,同其他已出台负面清单的省市相比,山东版本的负面清单有诸多亮点,负责人向记者做了一一介绍。一是坚持依法合规。“我们的负面清单都是以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规章为依据,严格遵循上位法的精神,确保每一条禁止行为背后都有法律依据作支撑,经得起推敲。”
二是覆盖各参与主体。“负面清单以参与主体作为分类标准,逐一列明每个参与主体的禁止性行为。负面清单中的禁止行为尽管已经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较多,以参与主体作为分类标准有利于各参与主体明确自身禁止行为,便于操作执行。”
三是贯穿整个采购过程。“政府采购环节多、链条长,每一个环节都有规范要求,负面清单贯穿了采购需求、资格条件、商务条件、评审因素、采购执行、合同签订、验收支付整个采购流程,细化了政府采购活动各个环节的要求,清晰采购流程,不遗漏采购环节。”
负面清单制定后,落地实施是关键。据介绍,接下来山东省财政厅将从信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两方面入手,推动负面清单的实施。一方面计划出台信用管理制度,搭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平台,以负面清单中明确的事项作为评价内容,实现政府采购各主体之间互相进行信用评价,逐步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政府采购新型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将以监督检查为保障。在年度开展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以及采购人的内控检查中,着重检查是否存在负面清单中的禁止事项。同时,要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为契机,适时启动监督检查程序,检查各相关当事人行为是否规范合法。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