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发送至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征求意见,要求各部门2020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并提供意见电子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其中,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征求意见稿》指出,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发包人的管理、承包人、设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施工、工期和进度、竣工试验、验收和工程接收、缺陷责任与保修、竣工后试验、变更与调整、合同价格与支付、违约、合同解除、不可抗力、保险、索赔、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目前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基础性条款。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三个事项:一是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二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三是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关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还了解到,《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