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明确42个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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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1日
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制定并印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的条款。
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制定并印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据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了解,制定《负面清单》,将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基础上,着力防止潜在排他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的出现,可有效避免质疑和投诉的发生、控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据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发现,《负面清单》涵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主体,共42个禁止行为,在每一个禁止行为后面还明确了具体内容、主要依据等。其中,关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32个禁止行主要涉及设置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设置商务条款、设置评审因素、评审过程、采购执行、合同签订及履约支付等七方面内容。明确了关于评审专家的4个禁止行为,主要涉及入库环节禁止行为、评审前禁止行为、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等;明确了关于供应商的6个禁止行为,主要涉及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等。
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了解到,本次《负面清单》的印发,将进一步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何种行为不可有。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能够更好的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能够合理的提出采购需求以及评审标准,从而减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效益。
以下为《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全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