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网站上了解到,中直机关采购中心日前制定并印发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中直机关层面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主要发生三点变化。《方案》明确了实施协议供货的项目、实施定点采购的项目、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接受单独委托的采购项目、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具体该如何操作。此外,还对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以下为《方案》全文: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中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结合中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准确把握政策变化,全面落实政策要求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进行了适当调整,并对执行国务院招投标有关规定的工程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各采购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政策要求,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确保各项采购工作符合规定要求。按照2020年版集采目录,中直机关层面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品目。2020年起,将“互联网接入服务”列为集中采购项目。
(二)更新“办公家具”品目产品范围。2020年起,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将铝制家具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三)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最新规定。将原“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切实提升集中采购工作水平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要求,结合中直机关实际,中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按以下具体操作方案实施:
(一)实施协议供货的项目
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复印机、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多功能一体机、打印设备、扫描仪、投影仪、复印纸、打印机通用耗材、空调机等项目,计划在执行期限内,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组织协议供货采购。
2.乘用车、客车项目:已于2019年5月采用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协议供货采购,2019年12月组织了车型及价格更新采购,执行期限至新一期采购结果生效之日。
(二)实施定点采购的项目
1.办公家具项目:由于本期定点采购执行期限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计划于2020年第四季度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组织新一期定点采购,执行期限计划为2年。
2.印刷项目:已于2019年12月采用国内公开遴选方式组织定点采购,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已于2019年12月采用国内公开遴选方式组织定点采购,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机动车保险服务项目:已于2019年12月采用国内公开遴选方式组织定点采购,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5.车辆加油服务项目:计划于2020年第四季度组织定点采购续约工作,执行期限计划为3年。
6.互联网接入服务项目:计划于2020年第二季度采用国内公开遴选方式组织定点采购,待项目完成后开始实施,执行期限计划为3年。
7.限额内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经报财政部,计划于2020年第二季度采用国内公开遴选方式组织新一期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8.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已于2020年1月采用国内公开遴选方式组织定点采购,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项目,每季度组织一次批量集中采购;复印机项目每半年组织一次批量集中采购;空调机项目第二、三季度每季度组织一次批量集中采购,第一、四季度每半年组织一次批量集中采购。
(四)接受单独委托的采购项目
货物类的电梯,服务类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云计算服务等项目,以及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的项目将根据采购单位委托,依照法定采购方式组织单项采购。
(五)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中心对中直机关各单位委托的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深入贯彻落实改革方案,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认真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管控。各采购单位要切实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起责任,科学制定采购计划,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加强对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选取评审专家、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等环节和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依法依规履行好主体责任。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将进一步提升专业化、精准化服务水平,整理编发12个品目的《采购需求编制指南》,积极协助采购人拟定采购合同和开展履约验收,持续开展业务培训和“送课上门”,为各采购单位更好履行主体责任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保障。
(二)规范开展采购活动,严防人为拆分、规避招投标等问题发生。各采购单位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采购项目,严格执行协议定点采购政策,严禁通过人为拆分、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违规采购。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对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品目累计采购金额可能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提前与中直机关采购中心进行沟通,合理确定采购方式,杜绝人为拆分、规避招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已于2020年4月制定印发《中直机关政府采购禁止性事项须知》,明确在采购方式、资格条件、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活动组织实施、履约验收等方面的禁止事项,各采购单位在开展采购活动过程中,可参考掌握。
(三)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积极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和举措,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将根据财政部的要求,适时推进“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进一步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供的财务、税收、社保等材料要求。积极适应“互联网+政府采购”趋势,拓展采购人管理系统覆盖面,上线供应商互联网远程开标功能,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更加便捷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服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