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网消息,湖南省财政厅发布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出台,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和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提供了更规范的依据、更细化的指导,为湖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的优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操作规程》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规范调查取证和质证的程序
《94号令》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操作规程》在此基础上对调查取证和组织质证的程序做出了细化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笔录》《参与质证通知书》《质证笔录》等参考文本。
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
依据《94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时,未向供应商释明拒收的原因,导致供应商直接投诉或举报到财政部门,使得本应在质疑答复阶段得到有效化解的矛盾未能及时化解,影响采购工作效率。因此《操作规程》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供应商提交质疑函的行为确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供应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增加质疑函形式要件审查和补正程序
《操作规程》在《94号令》规定的质疑答复程序基础上,增加了质疑函形式审查程序。《94号令》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法律意识不强的供应商在提起质疑时,经常有形式要件不满足的情形(如质疑函署名不规范、提交质疑函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且无授权委托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供应商提交质疑函不合法为由直接拒收质疑函,供应商转而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又以未经依法质疑驳回投诉。出现前述情形时,不利于化解纠纷,也不利于及时纠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在《操作规程》中,设置了形式审查程序,质疑函形式要件不满足的,先对其质疑函形式要件进行答复,待质疑供应商补足形式要件后再对质疑函内容进行答复。
明确财政部门邮寄送达文件时需通过邮政局邮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因此《操作规程》要求财政部门以邮寄形式送达文件时,应当通过邮政局邮寄,不得通过顺丰等快递公司邮寄国家机关公文。
(来源:湖南省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