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外部监督作用,确保监督到位,武汉市财政局近几年来大力推进信用监管,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强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把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一是按照规定开展信用承诺登记。制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信用承诺登记制度的通知》,规定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都应按照要求进行信用承诺登记。自愿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等。通过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http://27.17.40.162:8000/)中“供应商信用承诺登记”板块,按要求进行信用承诺登记,有关信息将自动推送到“信用中国(武汉)”网站“信用承诺”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将签订盖章的《武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承诺书》作为评审因素,给予1-3分的分值设置。供应商信用承诺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主要依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若发现承诺对象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将记录不良信用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进行管理。
二是评审时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有关要求,以及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明确规定,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有效运用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推动建立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三是评审结束后实行“双向”评价。一方面,执行《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的主体,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每位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基本分为100分,共设置14项扣分情形,违反某项则将该项对应分值扣除。评审专家履职量化评价以预算年度为一个周期,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系统根据评审专家的年度评价情况设置阶梯抽取概率。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系统自动提高其被抽取概率;“不合格”的暂停其被抽取资格6个月。评审专家履职量化评价得分小于等于70分时,系统自动对其进行预警,并短信提醒。另一方面,制定《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由采购人、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的主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活动等职责履行情况,在“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中进行综合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采购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市财政局将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作者:杨锡才)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