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财政局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旨在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
办法原文如下
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增强采购需求设定、采购合同拟定等专业化服务能力,从程序代理服务为主转为专业化服务为主。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经调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五条代理机构代理我市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有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必需的评审场地、电脑设备、录音录像监控设备和网络设施等,具备开展电子化招投标的条件。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填报机构信息申请进入名录。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由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依托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www.zfcg.sz.gov.cn)建立我市代理机构从业信息。
已通过名录登记审核,且有意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通过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填报以下从业信息,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信息的链接地址;
(二)代理机构名称、评审场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三)深圳业务负责人、深圳业务联系人及在深专职人员等个人信息;
(四)市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机构填报从业信息不完整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填报信息。代理机构填报从业信息完整且具备从业条件的,由市级财政部门将其纳入我市代理机构从业名录,并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公布从业信息。从业名录全市共享,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为已经纳入我市从业名录的代理机构开通政府采购系统相关操作权限。
第八条代理机构应当对所填报的名录信息和从业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代理机构变更登记资料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自行更新。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评审场地、专职人员配备和考核评价结果等情况,在我市代理机构从业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二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
第十三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代理机构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将采购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及时移交给采购人妥善保存,双方做好移交资料书面确认后,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办理从业名录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将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全流程、各环节,建立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制度、委托代理管理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评审现场组织管理制度、评标结果登记公示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明确专职从业人员,强化业务培训,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我市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全市共享。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检查相结合的随机检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
(二)营业场所情况。包括是否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开标评标场所,是否配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录音录像等设备设施和办公设备,是否具备电子化招投标条件,是否有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室等;
(三)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专职从业人员的数量、参加财政部门组织培训的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与开展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纪律、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监督机制、收费规则、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以及执行情况;
(五)业务操作情况。包括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进口核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专家抽取、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信息公告、保证金管理、质疑答复等各环节的情况;
(六)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开展检查前,拟定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成立检查工作组。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检查。
检查工作组应当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代理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工作报告。被检查代理机构应当对检查工作报告进行确认,如对检查工作报告所述内容有异议,应当写明本机构的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3〕21号)不再执行。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