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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开始就《意见稿》征求意见。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该条例,是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研读后认为,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重点关注八个要点。
应当“平等对待”各类主体
《意见稿》第十条规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不得以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已经实行电子化交易的,原则上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另行提交纸质材料。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目录和交易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这是意见稿中与政府采购直接相关的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抓紧时间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与此同时,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关注的重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如何构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营商环境怎么评价,您有哪些好的想法?《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促进地区间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良性竞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不得违规干预或者弄虚作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
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怎么建
目前,全国很多地方都推出了负面清单制度。《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应该怎么建、负面清单应当包含哪些内容……这些问题都有待于从业人员去重点思考和关注。
采购人不按时支付资金或面临赔偿
根据《意见稿》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该项规定如果没有人提出修改意见或是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被采纳的话,采购人一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可能将会面临承担赔偿责任。
供应商被“强退”三年内无缘政采
《意见稿》第六十六条明确的是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虚假注册、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取得联系、长期吊销未注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废债务等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能力的市场主体,以及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三年内不得再进入相关市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上述规定,供应商一旦被强制退出,三年内都将无缘政府采购。这个时限要求对供应商应当是不小的震慑,作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您对该条规定又有哪些建议?
电子化成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手段
《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第五十五条要求推进“互联网+监管”,电子化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有关各方在不断实践中,又有哪些合理化的建议呢?
《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构建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统一明确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信息可靠交换与安全共享,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核验市场主体信息,对平台已经采集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推广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等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推动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跨部门跨地区互认共享。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相关资格的合法凭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加盖电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可靠电子签名进行签名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意见稿》第五十五条要求,国家建立统一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事项、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行为均应当纳入系统,推进监管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风险可发现。
技术性服务应竞争方式选择中介
《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面向市场主体收费的中介服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支付服务费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申请人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不得强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不得在区域、行业和部门间违法设定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国家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意见稿》第六条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和监督营商环境建设的权利,有权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反映情况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国家支持新闻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涉及市场主体的新闻报道,应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和刊载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广大政采人如果对《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于8月12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去提。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万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