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水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违法行为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该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活动,加强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以围标串标、操纵招投标为重点的违法行为,强化源头治理,加强事中监管,营造公平和谐的交易环境。
意见原文如下
关于严厉打击公共资源交易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违法行为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始终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行为作为重点,严厉打击和有效预防围标串标违法行为,发挥监管作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二、明确公共资源监管职责,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活动中,特别是重点工程项目方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公共资源领域失信记录,把加强监督作为推进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围标串标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规范招投标行为,健全监管体制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标行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2、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3、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4、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5、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6、招投标活动中,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8、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9、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10、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11、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二)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
1、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2、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3、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4、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差异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11、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12、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3、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其他明显违法违规行为;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标行为:
1、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2、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3、对存在违规投标行为的,不给予认定或不作废标处理的;
4、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
四、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处罚力度(一)围标串标的行为处理,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
(二)认定处理可以在收到书面的有效举报、投诉或情况说明后进行,也可以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进行;
(三)有围标串标行为的,一律暂停招标项目;
(四)招标人有串标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将会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五)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
(六)经调查核实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或签定合同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废止合同,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标行为的,及时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视情况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可以废止该评标结果。
(八)评标工作被终止或评标结果被废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进入依法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在失信平台进行曝光,纳入“黑名单”,涉及集体决策失误、领导失职、监管失责的,依纪依规依法从严追责问责。
五、强化监管,形成长效有力的监管机制
(一)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标后监管、跟踪审计、巡视巡察、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开展联动执法,通过招标项目排查、合同文件联审、重大立案会审、查办案卷评查等方式,有效解决招投标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全面升级电子招投标平台。建立评标预警系统,运用科技手段,自动比对、分析,对投标文件报价异常接近、重要条款未响应招标文件等情况,系统自动发出预警,由评标专家重点进行审查。
(三)建立网上曝光台。对围标串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即时曝光,动态记录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机制,凡进入黑名单的,根据情节限制其进场交易,逐步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四)积极打造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记录平台,与天水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管理平台联动,实现“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交易诚信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汇总、云计算分析,量化评比市场主体行为,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机构采取公开披露、警告、禁止入场等措施,净化行业风气、规范市场主体守信行为。
(来源: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