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旨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建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保证金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市场环境
通知原文如下: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投标、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提升我市建筑业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建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保证金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保证金收取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要求提交投标、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并明确提交方式、数额、返还方式、时间等信息。
投标人采取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照规定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人可选择采用电子保函(待工程交易中心电子保函系统运行后实施)或将保函原件提交给招标人。
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收取。在满足保证作用的前提下,按照就低原则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具体比例应由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同时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投标人或中标单位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二、鼓励多种形式的保证金缴纳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投标保证形式,且与现金具有同等效力。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投标保证、履约保证、质量保证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投标人可采用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等保证形式缴纳保证金。
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应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权限即可在相应银行、保险公司和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保险人应当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赔付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先行赔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应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本通知所称有资格的银行,是指依法设立、商事登记在本市,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保函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
本通知所称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是指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点,取得总公司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的授权的保险公司。
本通知所称的有资格的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在本市,取得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担保机构。
开展担保业务保证人还应当符合银保监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有关开展担保业务管理的其他规定。
建筑业企业向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提交生效的保函或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发生违约或违规行为时,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向建设单位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在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时,应当充分保障招标人或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一旦提出书面索赔要求,担保人或保险人应当先行赔付。对于拒绝先行赔付的担保人或保险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再接收和承认被通报批评的担保人或保险人提供的保证。
三、推行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开发我市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向社会开放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系统的保证金电子保函平台标准接口,允许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与软件开发公司对接。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电子保函系统的应用。
四、严格返还时限
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提出异议或投标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中标人需提交履约保证金,包括中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的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展及履约情况逐步返还履约保证金,但最迟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全额退还给承包人。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内明确违约金数额。
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与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五、强化日常监管
加强招投标领域监管,重点做好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检查,对未载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提交、使用、退还相关要求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当责令改正;结合建筑市场行为双随机检查,重点核查总、分包合同中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情况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是否存在未明确保证金数额、返还方式、时间等信息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查处不按照规定收取、使用、返还和挪用保证金和拒收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问题,并予以通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施行过程中若发现存在问题,请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市住建局将依据施行情况实时调整并完善相关内容。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3日
(来源:莆田市建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