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加强政府采购违法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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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3月06日
3月5日,记者从内江市财政局获悉,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机制,内江从三个方面加强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失信主体的惩戒,借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首先,确定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政府采购领域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失信主体,包括采购人、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四大类。其次,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16种采购人失信行为,19种采购代理机构失信行为,15种供应商失信行为,7种评审专家不良行为,以及其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3种情形。这些失信行为最为常见的情形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与采购项目投标人串通投标;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据悉,内江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将以上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6-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或者扣3-5分予以惩戒。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动态监管,通过“信用中国”(四川内江)等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报市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按月汇总相关失信记录上报省财政厅。针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打造信用公开透明系统,让“守信者通行无阻失信者寸步难行”。(记者 李梓溶)
(来源: 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