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了解到,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云政办函〔2019〕23号 ,以下简称《目录》),提出了2019年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要求。
据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200万元,州市级120万元,县级100万元,较去年相比没有变化。
二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是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去年的300万元变为400万元。此外,还对货物和服务相关的数额标准进行了区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100万元。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四是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从《目录》出台的依据来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法》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意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从《目录》出台的背景来看,云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1月发布的《云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云政办函〔2018〕13号)执行期已满。
据了解,在《目录》出台以后,财政厅对《目录》相关内容针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同步解读:
一是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其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二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财政部财办库〔2016〕425号文件等规定,对批量集中采购、探索电子卖场(协议和定点采购)等提出相关要求。
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合理选择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提高采购效率。
四是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等的要求执行。
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采购人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是《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为目录外项目。
六是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七是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单位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可参考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财库〔2013〕189号)文件。(作者:徐胜楠)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