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出台《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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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3月05日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减少流(废)标、质疑投诉等情况发生,日前,我市结合实际出台了《乐山市市本级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规范了采购需求设定。根据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梳理列出10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情形,明确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细则不得存在的5种情形,对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的确定原则、规格尺寸禁止采用绝对数值等采购需求内容进行了规范。
《实施方案》规范了执行方式选择。明确了网上竞价、网上直购、商场直购、定点采购和委托采购等五种方式的执行规定。重点对委托采购的适用范围和委托事项进行了说明,明确在政府采购代理执行过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明显不符合现行法律制度要求的条款建议作更改、调整而采购人拒不更改、调整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向市财政局报告,同时暂停或停止该项目代理采购。
《实施方案》强化了相关部门职责。市政府采购中心严格履行法定职能,健全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精细化、信息化服务水平。采购人依法履行采购主体责任,科学设定采购需求,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依法加强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督促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及制度规定。
来源:乐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