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财政局印发《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标准和办法三个方面,列出了71种禁止情形,从政府采购活动源头正本清源。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大量社会中介机构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代理水平参差不齐,专业化水平偏低。在执行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编制违法违规情形时有发生。”桂林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张勋玮介绍,目前桂林市的质疑投诉案例中,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投诉占到了60%以上。设置此负面清单主要是规范采购文件编制、解决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的乱象问题。
据了解,在负面清单制定前期,桂林市财政局分别召开了部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座谈会,并充分征求了采购单位的意见,历时三个多月,几易其稿,才最终出台了此清单。
据介绍,下一步,桂林市财政局将采取三项措施贯彻落实负面清单。一是加强宣传和培训;二是加强监督检查;三是加强违规的处罚力度。让采购代理机构充分认识到采购文件编制的重要性,以此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净化政府采购环境,实现依法采购,维护政府形象。
广西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内 容
使用规范(表述)
一
资格条件禁止内容
1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组织形式(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或者所在地
禁止设置
2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3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
禁止设置
4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5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要求的
禁止设置
6
将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
禁止设置
7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8
将业绩、奖项作为资格要求的(行政机关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禁止设置
9
没有法律依据,强制要求在本地设有分支机构的
禁止设置
10
没有参加现场踏勘则取消投标(竞价、磋商、报价)资格的
禁止设置
11
以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12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禁止设置
13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禁止设置
14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15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16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17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禁止设置
18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二
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1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采购需求的
禁止设置
2
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禁止设置
3
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
禁止设置
4
技术参数设定固定值的(国家有强制标准的除外)
禁止设置
5
设定最低限价的
禁止设置
6
能够明确采购需求还组织现场踏勘的
禁止设置
7
能够主观判断产品功能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还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
禁止设置
8
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9
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必须在产品的某个位置上的
如采购人有特殊需求,需单独作出设置此项要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
10
将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的
禁止设置
11
使用“知名”“一线”“国际”“著名”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的
禁止设置
12
要求提供彩页或提供产品官网、功能截图的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彩页、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13
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或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的
禁止设置
14
需求很明确的采购项目要求提供设计方案的
禁止设置(设计与货物采购应分步实施)
15
货物要求进行现场演示的
禁止设置
16
要求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禁止设置
17
售后服务要求指向特定厂商的
禁止设置
18
设定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交货期限、付款条件和验收办法的(明显不合理)
合理设置,符合国家标准
19
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安排考察或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的
禁止设置
20
软件和硬件合为一包的(硬件出厂自带软件的除外)
合理分包
21
将不同种类产品或工程、服务合为一包的
合理设置
22
要求提供专利证书的
禁止设置
23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相关材料的
禁止设置
24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进行测试或演示的
禁止设置
25
没有按技术构成或产品价格比重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
禁止设置
26
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两种情形外要求提供样品的
禁止设置
27
MTBF平均无故障时间
禁止设置
28
主板防雷、电源防雷
禁止设置
29
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文件等模糊表述
禁止设置
30
拒绝接受国产产品投标的
禁止设置
31
湿度运行认证
禁止设置
32
国家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认证
禁止设置
33
CE认证和ROHS认证(欧盟认证)
禁止设置
34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三
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1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
禁止设置
2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禁止设置
3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审因素的
禁止设置
4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禁止设置
5
评审因素的设定与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的
禁止设置
6
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禁止设置
7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的
禁止设置
8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禁止设置
9
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的
禁止设置
10
将进口产品或进口部件作为加分条件的
禁止设置
11
现场演示(含提供样品)分值设置与产品的价格不相匹配的
合理设置
12
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
禁止设置
13
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
合理设置
14
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合理设置
15
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的
禁止设置
16
设定与本项目不相适应的业绩要求的
禁止设置
17
将产品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服务满意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设定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18
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者好、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19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崔卫卫 叶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