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四川省财政厅就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近日,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大。政府采购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虽然政府采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定的规范,但是,这两部法律规范也存在进一步明确的地方,特别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适用,需要进行一定的衔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实践过程中遇到了如下问题:供应商低于成本价报价,采购代理机构低于成本价收取代理服务费,有关单位和个人阻扰和限制社会主体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提供虚假产品宣传资料,社会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损害其他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非法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等。
这些行为,具有很强的破坏性,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侵害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采购信誉,有些还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打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四川省财政厅认为,有必要出台该制度。此外,该制度在制定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各方当事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都赞成这些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规范。
问:此项制度是按照什么思路制定的?
答:该制度采取的是惩防并举的工作思路,也是一种监管上的创新。一是通过依法加大违法成本,让意图违法的当事人产生敬畏,不敢违法。比如,对于低于成本价竞标,提供虚假产品宣传资料,损害商品信誉、商业信誉,非法泄露和获取商业秘密等行为,都明晰了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二是通过事前、事中监督的方法,防止违法的当事人侥幸获得非法利益,造成实质上的危害后果。比如,对于低于成本价报价的供应商,授权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认定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过程中不予确定其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问:该制度主要提到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答:《通知》中对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无偿(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行为、阻挠和限制社会主体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提供虚假产品宣传资料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和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的行为。
之所以对这五种情形进行了列举式的规范,有如下考虑:一是这五种情形从四川省内政府采购实践中比较普遍,但是受到处罚的情况却非常少,需要“重拳出击”,且“乱世用重典”。二是这五种情况在省内部分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监管部门看来,是无法处理的。比如低于成本价竞争,有些人甚至认为是合法合理的,须知这种行为已经对其他依法参与公平竞争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扰乱了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即使有些监管部门认为应予惩处,但不知道适用怎样的法律规范。三是这五种情况在现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规范得不够,存在缺失和不足的地方,我省根据自身实践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也起到了健全完善制度的作用。
问:从篇幅来看,《通知》对于无偿(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行为规定最多,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答:对于无偿(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行为的规定的确是最多的,也是《通知》内容最重要的规范内容。原因如下:一是采购人对于这样的行为怨声载道。实践中,低于成本价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如果他们的商业利润无法从被转嫁的第三方获取,随之而来的就是放弃中标(成交)、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劣质商品和服务等,严重损害了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依法参与公平竞争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排挤、阻碍了其他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和中标(成交)的机会,扰乱了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三是这种行为如果得到官方认可,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助力“质量中国”、“中国创造”等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四是部分四川省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这种行为的认识存在模糊,省厅需要有态度,并指明方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