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得政府采购单子,低于成本报价或者干脆报价为零,类似这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省将受到惩处。1月12日,省财政厅发布《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后称《通知》),该项制度内容在全国尚属于首创。同日,省财政厅还发布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打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政府采购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定的规范,但仍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衔接落地。
《通知》对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无偿(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行为、阻挠和限制社会主体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提供虚假产品宣传资料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和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违规者将采取取消资格以及按相关法规惩处。
其中《通知》对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行为的规范内容最多。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低于成本价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当在商业利润无法从被转嫁的第三方获取的情况下,随之而来的就是放弃中标(成交)、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劣质商品和服务等,严重损害了采购人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扰乱政府采购秩序。
《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则发力规范代理机构行为。目前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超过700家,水平良莠不齐。该办法规定从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内容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评价结果作为代机构改进工作和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同时,财政监管部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优化检查频次,对信用较差的代理机构加大监管力度。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评审专家由省财政厅选聘,动态管理,聘期两年,可续聘。相关专家要通过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提升专业水平;对于出现违规的专家,将暂停、中止乃至停止其评审资格。(记者 李龙俊)
来源:四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