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财政局适应《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款修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发布实施后政府采购新法规新政策密集出台的实际,以及政府购买服务、PPP项目等政府采购新领域新形式不断拓展的需要,下大气力狠抓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层面的配套制度建设,强化政府采购结果导向,着力推动政府采购管理链条前延后伸,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是注重需求源头管理。围绕强化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制定了《政府采购文件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把评审专家的“智库”作用从采购评审环节前移到采购文件制定环节,明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者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组织专家论证,严把采购文件质量关。此外,对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台式计算机等8个通用类采购品目,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经专家论证制定统一的采购需求标准,并在评分标准上充分考虑支持通用耗材、产品设计寿命、市场价格可比等使用成本因素;对公务用车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单价和排量标准执行。通过这些措施,引导采购人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防止超标准或超出办公需要采购。
二是强化采购结果管理。针对政府采购实践当中不同程度存在的“重采购、轻验收,重程序、轻结果”等问题,相继制定了《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细化了验收程序、验收依据、职责义务、争议处理等要求,并创新性提出了邀请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参与验收、履约保证金直接缴纳等制度。绩效评价方面,建立起综合绩效评价、部门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三个层面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内容。这些制度的出台,细化了采购结果管理层面的具体制度要求,有利于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现“物有所值”目标。
三是规范采购活动组织。按照“职权法定、权责对等”原则,相继制定了《采购人政府采购责任清单》《采购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建设指导意见》,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制定了《部门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分散采购实施办法》,在扩大采购人采购活动自主组织权的同时规范其采购活动组织行为。此外,围绕采购活动组织全流程,相继制定了涵盖登记备案、委托代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现场监管、专家评审、随机抽查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办法,并对信息发布、委托代理等政府采购业务制发了示范文本。
经过近几年的持续努力,市财政局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配套制度办法25份,初步形成了从采购需求源头到采购结果管理的全过程、闭环式政府采购基本制度框架,为推进政府采购监管转型、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来源:宝鸡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