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郑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着重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乱象,破解招投标领域“潜规则”,为郑州今后的招投标工作指明方向,提供办事依据。
当前社会,经常能够看到招投标活动中的种种乱象,比如围标、串标、超低报价投标,中标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中标后层层转包,中标后拒绝供货等现象是困扰招投标行业多年的沉疴宿疾,已经成为提升我国产品、服务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
在此背景下,郑州市适时发布《通知》,对于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行为、招投标资格条件设置、招投标活动中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等均明确具体管理办法。
规范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监管工作;具体办理业务人员采用实名制,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换代理项目负责人;鼓励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要求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超标准索要报酬的要求。
近年来,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投标,违反法定招标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代理行为,完善制度建设,可以有效地遏制围标串标,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在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市场优化配置资源、国家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转型升级关键时期,招标代理行业跨入了一个自由进出、公平竞争的“黄金时代”,诚实信用、优质服务、品牌建设成为更为显著的共同目标和要求。
另外,评标专家作为工程交易中的重要参与方,其评标行为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活动成败,关系到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关系到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因此,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强化评标专家的考核,完善评标专家的管理将是招投标监管与服务从业人员的一项长期任务,只有以务实的作风、创新的勇气、精细的管理,把好评标专家管理这个重要关口,才能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和谐发展。
规范招投标资格条件和工程业绩设置
《通知》严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某一个或几个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特点,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此外,郑州市PPP项目、轨道交通、综合管廊、高架快速路( 桥、隧道) 、装配式建筑、安置房建设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发包时,鼓励支持组成联合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对于确需设置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类似工程业绩符合的条件。
为了保证申请人或投标人具有合法的投标资格和相应的履约能力,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规模、技术管理特性要求,结合国家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市场竞争状况,科学、合理地设立资格审查办法、资格条件以及审查标准。招标人应慎重对待投标资格的条件和标准,这将直接影响合格投标人的质量和数量,进而影响到投标的竞争程度和项目招标的期望目标的实现。
全面推行资格后审
《通知》提到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一般性工程和材料设备,应全面实行资格后审制。对结构复杂或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严禁未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资格预审行为;资格预审应采用合格制,只要满足资格预审条件,通过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通过资格预审,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人,除资格预审情形发生变化外,招标文件中不得载明核验相关原证件条款,开标活动中不得重复核验相关原证件。
纵观这几年采用“资格后审”招标方式的做法和经验,并对“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招标方式进行比较,多数业内人士认为,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资格后审”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通知》要求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从企业基本账户转账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逾期未退还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投标保证金收取单位责令改正,并记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投标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保证金。严禁招标人在招投标阶段收取信誉保证金、实力保证金等除投标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任何名目的保证金。
保证金对于规范建筑企业行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少数地方自行规定了名目繁多的保证金,且占用时间过长,给建筑业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清理和规范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有利于降成本、增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通知》还进一步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建立稽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围标、串标或以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及其他许可证件、业绩等骗取中标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不诚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对存在有不良行为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的招标投标行为予以限制,将企业信用信息与招标结果相结合。
要不断加强标前审核和标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法定的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协调下,切实采取措施,不断完善预防措施,加强标前审核,改进标中监督,强化标后管理,集中精力打击串标围标、资质挂靠、规避招标、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不断规范投标人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日前,郑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着重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乱象,破解招投标领域“潜规则”,为郑州今后的招投标工作指明方向,提供办事依据。
当前社会,经常能够看到招投标活动中的种种乱象,比如围标、串标、超低报价投标,中标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中标后层层转包,中标后拒绝供货等现象是困扰招投标行业多年的沉疴宿疾,已经成为提升我国产品、服务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
在此背景下,郑州市适时发布《通知》,对于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行为、招投标资格条件设置、招投标活动中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等均明确具体管理办法。
规范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监管工作;具体办理业务人员采用实名制,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换代理项目负责人;鼓励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要求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超标准索要报酬的要求。
近年来,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投标,违反法定招标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代理行为,完善制度建设,可以有效地遏制围标串标,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在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市场优化配置资源、国家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转型升级关键时期,招标代理行业跨入了一个自由进出、公平竞争的“黄金时代”,诚实信用、优质服务、品牌建设成为更为显著的共同目标和要求。
另外,评标专家作为工程交易中的重要参与方,其评标行为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活动成败,关系到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关系到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因此,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强化评标专家的考核,完善评标专家的管理将是招投标监管与服务从业人员的一项长期任务,只有以务实的作风、创新的勇气、精细的管理,把好评标专家管理这个重要关口,才能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和谐发展。
规范招投标资格条件和工程业绩设置
《通知》严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某一个或几个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特点,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此外,郑州市PPP项目、轨道交通、综合管廊、高架快速路( 桥、隧道) 、装配式建筑、安置房建设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发包时,鼓励支持组成联合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对于确需设置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类似工程业绩符合的条件。
为了保证申请人或投标人具有合法的投标资格和相应的履约能力,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规模、技术管理特性要求,结合国家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市场竞争状况,科学、合理地设立资格审查办法、资格条件以及审查标准。招标人应慎重对待投标资格的条件和标准,这将直接影响合格投标人的质量和数量,进而影响到投标的竞争程度和项目招标的期望目标的实现。
全面推行资格后审
《通知》提到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一般性工程和材料设备,应全面实行资格后审制。对结构复杂或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严禁未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资格预审行为;资格预审应采用合格制,只要满足资格预审条件,通过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通过资格预审,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人,除资格预审情形发生变化外,招标文件中不得载明核验相关原证件条款,开标活动中不得重复核验相关原证件。
纵观这几年采用“资格后审”招标方式的做法和经验,并对“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招标方式进行比较,多数业内人士认为,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资格后审”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通知》要求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从企业基本账户转账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逾期未退还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投标保证金收取单位责令改正,并记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投标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保证金。严禁招标人在招投标阶段收取信誉保证金、实力保证金等除投标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任何名目的保证金。
保证金对于规范建筑企业行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少数地方自行规定了名目繁多的保证金,且占用时间过长,给建筑业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清理和规范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有利于降成本、增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通知》还进一步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建立稽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围标、串标或以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及其他许可证件、业绩等骗取中标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不诚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对存在有不良行为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的招标投标行为予以限制,将企业信用信息与招标结果相结合。
要不断加强标前审核和标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法定的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协调下,切实采取措施,不断完善预防措施,加强标前审核,改进标中监督,强化标后管理,集中精力打击串标围标、资质挂靠、规避招标、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不断规范投标人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作者:张丽丽)
来源:《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