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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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8日
10月17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提出新的实施意见。
根据新发布的苏州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制度,发包人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不得仅提交某个招标项目或标段的发包方案。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施工工程招标项目和标段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发包给专业施工承包单位。不具备报价条件的专业工程,可以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
规范施工招标中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监管。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设定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工程总承包发布招标控制价时,暂估价和暂列金额要单独列明,并填写备案表同步发布。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如暂估价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竣工结算达到了规定的规模标准,一般应按规避招标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新招投标规定增加了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施工、货物、服务,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工程招标发包进行招标。(苏报融媒记者 方方)
来源:苏报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