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投标条例(修订草案)二审 禁止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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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9日
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记者 吕霞) 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招投标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该《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都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采用公私合作模式从事项目建设,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