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记者杨文君报道 近日,湖北省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新目录”),调整了集中采购品目,增设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上调了分散采购的数额标准,为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依据。
新目录中的集中采购目录包括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别,货物类品目有29项,较去年减少了9项;工程类品目含4项,较去年增加了3项内容;服务类有14项,数量上与去年持平。
从品目的具体内容看,新目录做了多处调整。货物类项目与去年相比,删除了“计算机网络设备”“机房辅助设备”“照相机及器材”“销毁设备”“会计机械”“制图设备”“起重设备”“生活用电器”“电视设备”等品目,增加了“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品目。此外,还将“计算机设备”改成了“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两个款项,并对“空调机”做了新说明,要求是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含)以上的空调,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工程类品目增加了“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三项内容,这三种工程是指投资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工程。服务类项目较去年删减了“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财产保险”和“计算机设备”等相关服务,而添加了“机动车保险”、“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和“车辆加油”等服务项,把“会议服务”细化为“大型会议服务”和“一般会议服务”两类。
新目录强调,计算机、打印机、车辆加油服务、会议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的项目适用于所有省直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其他项目则只适用于武汉市内的单位。此次所有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不适用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值得关注的是,新目录还单独列出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共计20项。其主要包括“地质勘探”“钻采及人工地震仪器”“健身器材”“词典”“制服”“临床检疫设备”和“疫苗药物”等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才能纳入到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内。
此外,根据中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湖北省提高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而去年这一标准为20万元。文件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未做改变,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市(州)、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文件也做了详细规定。采购人为保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或为履行自身工作职能、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采购的项目(如在特定影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定向调查、决策咨询服务、综合会展、专业培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邮政投递,房屋购置和租赁等),可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条件的,采购人可自行招标;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依法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新目录还指出,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参照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