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调整目录外项目采购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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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0日
广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采购自主权,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全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做出调整,提高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
广东省财政厅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100万元。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次规定为准。
根据此前发布的《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这意味着限额标准从50万元提高到了100万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