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出台《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程》,以问题为导向,强调注重扎紧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和履约两道“口子”
全流程规范,杜绝出现“绳从细处断”
日前,成都市出台《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在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全流程规范的前提下,重点对购买主体的需求管理和履约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和明晰,力图扎紧政府购买服务的源头和结果两个“口子”。
据悉,在征求了财政局内部处室、预算单位、采购执行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各方意见后出台的《规程》,内容涵盖了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需求管理、购买管理、履约管理、资金支付、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的全流程运行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规程》还重点对购买主体的需求管理和履约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明晰,力图从源头和结果增强购买主体的主体责任意识,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评价型的转变,实现购买内容“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实践,成都市财政局在起草《规程》过程中发现,服务类项目具有无形即时,需求量化标准难、过程控制管理难等特点,因此,为避免购买主体重程序轻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轻视采购需求、忽视履约验收的问题,在需求管理方面,《规程》规定了在具体项目实施前,购买主体应根据项目规划,结合服务项目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以及市场调研情况,制定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需求;《规程》归纳概括了具体服务项目需求内容的共性特征,如服务标的应执行相关标准规范、服务范围、质量要求、服务团队专业化要求、考核管理标准等内容;特别是在考核管理标准上,又分为针对具有延续性、合同履行具有周期性等特点服务的考核评价标准,以及适用于交付使用型、合同履行不具有周期性等特点服务的履约验收标准。《规程》还要求购买主体应加强需求确定内控管理,健全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
在履约管理方面,《规程》着重对服务项目验收管理、验收考核通报告知制度等进行了规定。鉴于公共服务往往具有延续性的特点,为了切实保障公共服务质量,《规程》规定购买主体应当对具有延续性特点的公共服务项目承接主体的履约过程采用考核评价方式进行履约验收,如可以采用日常考核、专项考核、随机抽查、第三方监管等多种考核评价的方式进行,通过指导购买主体加强履约过程监管,将过程监管考核评分与资金支付相衔接,防止出现承接主体虚假承诺、虎头蛇尾,甚至“绑架”购买主体消费等现象。
此外,针对某些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的受 众相对固定、使用时间零星分散的特点,为发挥受益对象选择的主动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规程》规定,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公共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凭单制消费模式进行资金结算,既有利于受益对象选择服务提供方的自主性,也有利于发挥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据悉,《规程》的出台让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形成了系列有序的监管措施体系。早在2015年,成都市财政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和《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分别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执行。此次《规程》作为上述两个文件的配套文件出台,旨在更好地规范购买主体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记者吴敏报道)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