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正面的“引导”机制,确保宣传到位。一方面将关于“质疑与投诉”的内容纳入政府采购宣传,使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知晓,各方当事人的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二是加深供应商对其权利和义务、质疑与投诉等规定的掌握和理解,对政府采购投诉有全面的认识,树立良好的心态,未中标的供应商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多从自身找原因,勿要捕风捉影,胡乱猜疑。
二、建立严谨的“受理”机制,确保程序合规。落实受理责任制,明确投诉专人受理。规范审核内容,防止遗漏审核事项。审核内容一般包括六个方面:投诉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是否依法质疑、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投诉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合规、投诉书副本数量是否足够,并按照财政部2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严格执行受理程序。
三、建立细致的“核查”机制,确保证据确凿。根据《行政诉讼法》,投诉案件的审理应不止于投诉事项,而要做到全面审查。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不但要充分听取投诉人诉求,也要积极听取其他当事人及专家的意见。证据要铁,财政部门在调查取证时,要充分运用各种协查手段,弥补本身执法手段的不足。证据要完整,事实依据与结论的联接要做到逻辑清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建立稳健的“处理”机制,确保依法处置。提出的处理意见要恰当,既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又要实事求是、灵活处理,力求最佳处理效果。对于投诉明显依据不足的,应当尽努力促成投诉方撤诉。精心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措辞精炼。决定书要“集体过堂”,在决定书发出前要经过内部会审、法律顾问联审等会商程序,重大案件征求市财政局、区法制办等部门意见,在将来可能的复议诉讼中取得主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送达要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行政处罚的要履行告知程序;较大数额罚款要履行听证权利;应当移交相关部门的要履行移交程序等。
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