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及中国民用航空局共九部委局共同出台《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以下简称《通知》。)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在《通知》中注意到,这五个《标准文本》包括《设备标准采购招标文本》、《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通知》中明确了五个《标准文本》的适用范围,即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但需要注意的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不适用于此,应使用商务部编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中英文)。
《通知》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明晰,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等。
同时,《通知》规定,应该不加修改地引用五个《标准文件》的内容,具体为“投标人须知”(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评标办法”(除评标办法前附表)和“通用条款”。
另外,《通知》对两个主体的行为也做出了规定。一是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的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及补充细化。如行业主管部门可对《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和《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相关规定情形外。
二是招标人可以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那么包括哪些内容呢?总结起来,就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专用合同条款”中针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未尽事宜等。
据了解,五个《标准文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赵颖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