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号开始,重庆市财政局将对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执行新的办法,政府采购效率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政府采购涉及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财政部门、供应商等方方面面,效率的提高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
市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一直在审批环节上“只做减法、不做加法”,不断推动政府采购监管从程序控制转向结果导向,日前,该局从三个方面完善了政府采购“放管服”政策。
资金支付权限,放。将财政直接支付调整为授权支付,采购单位不再申请财政部门直接支付采购款,而是由采购单位根据合同履行进度和付款约定,采取单位授权支付的方式自行支付。
财政审批事项,减。今后,如果采购单位要变更采购方式,只有两种情形才须报财政审批,一种是应该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拟变更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另一种是已经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拟变更采购方式,与该两家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采购。除此之外,其它变更方式不再报财政审批。
资金审查限额,提。下个月起,单次采购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提交财政部门进行采购文件政策性审查。其余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再提交财政部门审查。
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管控,市财政局同时还要求,各单位须“应采尽采、应编尽编”,完整地编制政府采购部门预算;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不得以拆分项目或者以其他方式,刻意将单次采购金额拆分为500万元以下,规避采购文件审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政府采购行为,将给予严查重处。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