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信用更是政府采购健康运转的“润滑剂”,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政府采购就不能健康发展。《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那么,我国政府采购的信用体系建设究竟有何重要性和紧迫性呢?政采各方当事人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当如何定位?下文就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政府采购的航船走到今天,离不开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和相互支持,它使政府采购事业生机勃勃。
计划经济时代的生产和分配都由国家计划决定,企业没有财产和利益自主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没有物资支配权,也无须邀请政采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去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一切靠国家计划划拨,信用体系建设似乎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确立和完善,信用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业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上都体现了党和国家决策层对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
由此可见,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导向性、全局性作用,树立政府采购信用意识对于增强政采公信力,提升服务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建立政采信用体系,加强社会监督是政采同行必须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树立改革意识
集中采购中出现的个别价高质劣、供应商不诚信、专家不专等问题,说到底是集采机构与采购人之间、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采购人与专家之间缺少沟通,没有建立起正常的信用体系,对改革所带来的冲击没有准备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使政府采购出现局部信用危机。
政府采购信用体系是由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共同构成的。政府采购是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从无序竞争到有序竞争而采取的一种有组织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正是基于当事人相互诚信而订立的一种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人民将政府机关等公职部门的采购权利委托给法律授权者--集中采购机构,使其承担起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政务和事务服务的保障工作,从而避免和减少因政权、事权、财权混为一体而滋生腐败的可能,让政府行政部门专事政务和事务工作。
各级政府机关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成为政府的采购人,享有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政府采购项目的权力,同时也担负起“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的责任,以保障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的正常运转。这是一项大势所趋的财政体制改革,也是一种权力的重新分配,即将原来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己既管钱又花钱的不科学模式,转换为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统一采购,财政“分灶吃饭集中支付”的科学模式;集中采购机构成为各级政府机关采购人的代理采购人,政府成为消费者,从而减少了部门内、部门之间因利益争夺而产生的腐败因素,使各级政府机关能够更好地承担起为人民服务的职能。
那么作为公共管理者的集中采购机构是不是将一切问题都化解了呢?
实际上,现实中由于利益分配导致政府采购不和谐的声音时常出现,如集中采购导致集中腐败、政府集中采购价高质劣、供应商不诚信、评审专家不专业等等。说到底是因为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之间、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采购人与评审专家之间缺少沟通,没有建立起正常的信用体系,集中采购机构没有找准自己的服务定位,政府部门没有找准自己的消费定位,评审专家没有找准自己的参谋角色定位,供应商没有找到正确提供优质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定位,因而导致社会上时常出现质疑甚至唱衰政府采购的声音。
这些均是因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改革所带来的冲击没有做好心理准备,没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从而导致政府采购信用危机十分严重,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其危害性,势必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找准角色定位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如果把政府采购喻为一座架构和谐的大厦,那么信用就是大厦的支柱。作为政府采购的当事人,首先应该找到自己的定位,定位准确才不会把错误的理念奉为经典,信用机制才会有基础。涵盖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信用体系,应该建立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相互信任而不是相互串通,相互合作而不是相互拆台。
集采机构的定位
集中采购机构应熟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市场供求动态,建立起一整套为政府提供最优服务的政府采购游戏规则和保障机制,而不是只把心思一味放在一般程序的设计上。
采购人的定位
一方面,政府机关采购人要按照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准确提出因开展工作需要的采购需求和项目建议,参与采购过程决策,而不是把精力只放在向财政要钱、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等事前事后的环节上。
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属于经济工作中重要一环,作为政府机关,无论是政务部门还是经济部门,当作为政府采购的当事方时,不能用自身部门的法律授权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干预,如果遇到确实存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由纪检监察介入调查。这样,才不会破坏政府部门的信用形象。因为政府每一个行为可能都会直接作用于广大人民群众,其质量直接反映政府的信誉。
政府部门在为市场提供服务的同时,既要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又要保证政府形象不受损害。如果政府等部门直接介入有自身利益在内的政府采购事务,势必影响到政府为市场提供管理和服务的质量,从而进一步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包括政采市场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
当然,因政府采购制度所带来的内生性问题不能由政府本身解决,而应该依照相应的行政制度寻求答案。然而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碰到最多的是政府权力部门利用自身的职权干预政府采购事务,或者将政府采购结果弃如敝履,或者将合同委之于供应商中的“大鳄”,根本不管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导致集中采购机构左右为难,不知如何是好。
评审专家的定位
评审专家应凭借自己的博学才识就事论事,不受任何利益驱使地正确阐明对某项标的物技术含量等要素的观点,为政府机关等部门选择性价比最高的标的物,而不是凭借对某个公司的态度好恶做出评审,或者偏离正确的评审原则纠缠于一些似是而非的枝叶问题;有的评审专家抱着“蹭饭吃”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一心只想挨时间,评审一结束就拿钱走人,根本不管性价比最优等采购文件规定的原则和条件,这些问题在设区的市一级集中采购机构项目评审中尤其明显。
供应商的定位
供应商应该确保提供生产和服务的标的物与所承诺的相一致,而不是以次充好,价高质劣,滥竽充数。
信用是政府采购健康运转、平稳发展的“润滑剂”,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政府采购就不能健康发展。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来说,信用的意义极其重大,如果信用失范,就会使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的政府采购秩序混乱,采购成本增大,对外失去吸引力,对内失去凝聚力,市场失去活力,必将制约该部门工作的开展,影响该地区经济的发展。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机制,才能形成一种代表人民利益、公正依法采购、具有很强公信力的政采信用体系。
作者:刘跃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