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参与投标 贵州一公司负责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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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1日
日前,贵州七星关区法院一审宣判浙江省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赵某因伪造企业印章,犯伪造企业印章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据了解,被告人赵某系浙江省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作为公司毕节市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项目的投标并获得中标第一人,因用伪造的虚假业绩资料,造成招投标作废被检举。
经查明,2016年赵某以公司的名义参加贵州毕节市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项目的投标,为达到工程招标条件,于2016年8月22日,其以宇杰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毕节市公告资源交易中心棚户区改造安置点施工项目的投标过程中,私自伪造了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经纬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仙居县建筑设计所、浙江五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台州中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章和部分法人代表印章。伪造了广宇馨苑三期工程、西城纪一期工程的两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伪造的这两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竣工验收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了伪造的上述单位的公章和部分法人代表印章,致招标作废情况属实。
归案后,赵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赵某为参与投标活动,私自伪造多枚企业印章事实清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赵某被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作者:彭纪 张微 张仕杰)
来源:贵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