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简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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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5月04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精神,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近日,成都市财政局出台相关办法,完善该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
一是简化申请程序。明确该市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其中,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实行备案制管理,不再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也无需再出具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文件。
二是优化审批流程。优化了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流程,规定该市高校、科研院所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市财政局将给予优先审批。
三是强化内控管理。要求该市高校、科研院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依法依规编制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并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