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我市去年的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不断健全。” 重庆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在2017年重庆市政府采购政策培训班上表示。
其介绍,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重庆市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修改完善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规定》、《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试行)》以及货物类招标标准文本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减少了和上位法冲突带来的法律风险,弥补了制度空白。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注意到,从2016年4月1日截止到2017年4月,重庆市财政局共出台政府采购制度11项。这些制度涉及哪些监管工作,有哪些亮点?记者做了梳理。
1、制度名称:《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货物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通知
出台时间:2016年4月18日
主要内容:规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按照《重庆市标准文本》要求编制具体招标文件。
2、制度名称:《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 [2016]12号)
出台时间:2016年4月28日
主要内容: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此文件,主要明晰了中小企业的范围、预留优惠的比例等,还包括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采购目录和中小企业声明函。
3、制度名称:《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试行)》(渝财采购[2016]11号)
出台时间:2016年6月15日
主要内容:明确了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及融资原则等事宜;还列明了财政部门、银行、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职责,规定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工作基本的操作流程。
4、制度名称:《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采购[2016]32号)
出台时间:2016年9月19日
主要内容:对原标准文本的“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等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还明确了保证金退还方式。
5、制度名称:《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渝财采购[2016]54号)
出台时间:2016年12月13日
主要内容:加强“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息发布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全过程动态监管。
6、制度名称:《重庆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渝财采购[2016]63号)
出台时间:2016年12月29日
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五大最新变化等内容。一是代理范围划分标准的变化,集采目录由原来以金额作为集采机构、部门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代理范围划分标准变为严格按照目录和采购标准限额作为划分标准,且目录不含工程类。二是代理机构选择的变化,由采购人在系统随机抽取变为由采购人在系统里自主选择。三是采购限额标准变化,由原来统一的1万元调整为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为20万元,分散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为20万元、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为30万元以上。四是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占比发生变化,;申报次数限定也发生变化。
7、制度名称:《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规定》
出台时间:2016年12月23日
主要内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公示情形及内容;单一来源异议及处理办法等,并附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审批表;重庆市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
8、制度名称:《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16]62号)
出台时间:2016年12月29日
主要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区县法院、检察院经费保障统一纳入市级财政管理,本制度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明晰了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专家抽取;政府采购程序等事项。
9、制度名称:《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7]2号)
出台时间:2017年1月9日
主要内容:确立了评审专家的范围、管理原则、市财政局与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还明确了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条件、抽取与使用的条件、评审专家信息维护状况、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等事宜。
10、制度名称:《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
出台时间:2017年1月18日
主要内容:规定了评审专家范围、支付专家劳务报酬的对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交通费与住宿费补贴和不支付评审劳务报酬的三种情况。
11、制度名称:《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采购[2017]3号])
出台时间:2017年1月22日
主要内容:重庆市高校、科研院所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后,可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
来源:财政部网站 作者:赵颖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