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18日,农业部财务司举办资产管理(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在培训班上,农业部财务司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长张洵详细介绍了《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农财发〔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执行要点。
据悉,该办法是在《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9号)的基础上全面修订并于3月初印发实施的,将成为农业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强化内部控制管理的利器。
明确职责分工 采购流程七步
《办法》开宗明义,在第一章总则部分首先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并解决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谁来干、干什么”这两个最重要的问题。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业部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农业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报农业部政府采购预算,汇总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指导各单位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办理农业部系统有关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监督、检查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组织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
为明确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办法》规定,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向农业部财务司报送政府采购有关审批审核或备案文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并实施归口管理;依法签订本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并负责合同履行验收;依法公开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检查。
张洵还讲解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流程的规定,梳理七个步骤:一是确定采购需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二是确定组织形式,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三是确定采购方式,制定政府采购方案;四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五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六是申请支付资金;七是采购文件归档。
集中梳理工作要点 增强操作性
据了解,《办法》结合近年来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制度办法,将分散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的工作要点进行了集中梳理,并落实到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头上,进一步厘清了责任分工,拧紧了责任发条,增强了《办法》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可操作性。
比如,《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应结合实际采购需要,将预算项目细化为可执行的采购项目,但不得将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拆分为多个采购限额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第五十九条明确,部属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对比2003年版本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后发现,《办法》将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单独分章,细化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此外,增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进口产品采购管理等章节,补充完善政府采购验收管理要求,解决了“怎么干”的问题。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建立内控机制
2015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除了提出创新性规定、对一些界定不清的问题进行细化实化外,更重要的是强调和突出了采购人的主体地位和责任。记者从农业部了解到,《办法》在修订过程中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精神,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需求确定、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合同履约验收等环节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比如,在编制标书环节,《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等,审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在专家邀请环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农业部财务司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在合同管理环节,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的登记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等等。《办法》第七十七条还明确,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和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负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挥“大单位”对下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
在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方面,《办法》也有颇多亮点。《办法》第五十四条要求,各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应提交单位采购、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的内部会商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第七十五条要求,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办法》还强调,各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认真梳理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合理确定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应当分开设置,并建立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动态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动态监管中发现疑点问题的核实处理,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农业部财务司将与部内有关司局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黎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