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闻网讯 (西安日报记者张端 西安晚报记者魏鑫 实习生王潇 田亭亭)记者27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2017—2018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正式印发。依据《标准》,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经法定程序批复后严格执行。由于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后方可执行,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属于违规采购。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前,应当依据经批复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通过“西安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办理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申报。未履行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程序而擅自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以及未按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确定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均属违规采购。
《标准》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需公开招标。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但须根据目录划分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除外)采购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自行采购。实行自行采购的项目不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来源:西安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