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建设工程定性评审评标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有关定性评审的评标方式中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进行规范。
据悉,深圳市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定性评审的评标方式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不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不直接确定中标人。之前出台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定性评审要素设置规则》明确了招标文件“定性评审表”的设置规则,同期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也对相关评审表格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评标规则。但是,从近期招标人、投标人对评标结果反映情况看,发现部分评标委员会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评标工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因此,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了《指引》进一步规范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
《指引》明确,评标委员会不按规定进行评标或不按规定出具评审意见、评标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涉事评标专家的上述行为予以公开,书面通报所在单位。
《指引》指出,评标委员会作为一个集体,应汇总各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按评审要素分别指出其“优点”或“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不得以“类似定性的意见”替代。评标委员会在汇总评审意见后,会签《定性评审汇总表》。评标委员会最后再根据评审情况,出具一份包含推荐进入定标程序投标人名单的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加强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质量的管理,对于评标委员会未按要求进行评标且拒不纠正的,招标人可以拒付或扣减评标费,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曹 霁)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