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设“连环卡” 招投标法规步入“清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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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5月03日
项目名称:
三部门设“连环卡” 招投标法规步入“清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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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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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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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
终结“阴阳合同” 遏制违法转包
三部门设“连环卡” 招投标法规步入“清理年”
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尽管相关部门再三发文立规、严查狠打,但部分地方仍存在招投标违规现象。为彻底清除招投标乱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落地两个多月后,国家发改委、国家法制办、监察部于4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制度。《意见》明确,三部门将于2012年10月31日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这意味着招投标法规正式步入“清理年”。
上下“联机” 编织清理法网
《意见》明确,凡涉及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本级政府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条款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应当予以废止。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改委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发改委牵头 堵住制度漏洞
《意见》要求,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国家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电子招投标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构建符合国情、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
健全标准招标文件体系。国家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写标准货物、服务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构建覆盖主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招标文件体系。
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国家发改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制定规范评标专家入库审查、考核培训、抽取监督的管理办法。
推动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国家发改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招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具体办法,逐步建立健全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三部门合力 加大“治黑”力度
《意见》指出,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规范国营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央企业的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合同变更加强监督,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招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家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不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行为。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来源:中国建筑装饰网
三部门设“连环卡” 招投标法规步入“清理年”
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尽管相关部门再三发文立规、严查狠打,但部分地方仍存在招投标违规现象。为彻底清除招投标乱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落地两个多月后,国家发改委、国家法制办、监察部于4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制度。《意见》明确,三部门将于2012年10月31日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这意味着招投标法规正式步入“清理年”。
上下“联机” 编织清理法网
《意见》明确,凡涉及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本级政府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条款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应当予以废止。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改委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发改委牵头 堵住制度漏洞
《意见》要求,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国家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电子招投标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构建符合国情、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
健全标准招标文件体系。国家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写标准货物、服务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构建覆盖主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招标文件体系。
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国家发改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制定规范评标专家入库审查、考核培训、抽取监督的管理办法。
推动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国家发改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招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具体办法,逐步建立健全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三部门合力 加大“治黑”力度
《意见》指出,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规范国营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央企业的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合同变更加强监督,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招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家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不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行为。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来源:中国建筑装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