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最近,有粉丝在本报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提问: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中标单位放弃中标,同时对其他供应商的商务部分提出质疑。那么,中标后弃标的单位还有资格提出质疑吗?
回答
在采访中,专家们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质疑主体需是实际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能对已依法获取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法律虽未明文禁止弃标供应商质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即质疑是否有效,要以“权益受损”为前提。
江西省庐山市财政局采购股负责人陈誉尹分析称,倘若中标后弃标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有事实依据,从法律角度来讲,弃标供应商仍属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理论上具备质疑资格。
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王永锋也表示,中标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质疑资格与是否弃标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关键在于最终对质疑是否成立的认定。该供应商已中标,其质疑是否有效值得商榷。财政部指导性案例曾指出,对于中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裁定质疑投诉不成立的,认为其不存在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但也有专家认为,只有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时才可以提出质疑。业内专家李杭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只有当供应商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可以提出质疑。既然弃标供应商已经主动放弃中标,那么采购结果实际上与它的利益不再相关,所以其提出的质疑应被认定为无效。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专家王周欢对此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中标后弃标的供应商权益不会再受到损害,原则上不可以提出质疑。不过,如果弃标单位提出的质疑确实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也可以按照人民来信的方式进行处理。
记者了解到,“按人民来信处理”是一种特殊的应对方式。它主要参考信访相关法规,像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各级政府部门在处理人民来信时,都需遵循该条例所规定的流程,包括受理、登记、调查、反馈等环节。
“在实践中,如果出现中标供应商弃标后又提出质疑的情况,相关部门通常会积极协调采购人与弃标供应商进行协商,争取撤销质疑。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中标后弃标的供应商已经主动放弃了中标权利,不再属于潜在供应商,此时其他供应商的投标行为几乎不会对其权益造成侵害;另一方面,从双方的利益关系来看,弃标方和被质疑方之间存在恶意质疑的风险。”陈誉尹说。
专家们表示,政府采购质疑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利,但也要防范程序滥用风险。弃标供应商虽具备形式上的质疑资格,但其主动放弃中标的行为实质上切断了与采购结果的权益关联。在实务中,监管部门需重点审查质疑内容是否涉及损害公共利益或程序违法,对于确属恶意质疑的情形,采购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追究法律责任,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 彭勇琪)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16期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