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供应商A公司对某印刷服务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结果有意见,认为采购人对其不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错误,向采购人B提出质疑。采购人B答复称: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需要提供其通过《印刷经营许可证》网上年审合格的截屏图作为资格证明材料,但A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并非是网上查询截屏图(没有反映出网络地址的电脑或者手机截屏图),而是管理部门的年审合格文件截图,A公司提供的截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予其通过资格审查正确。A公司对此答复不满意,向财政局提起投诉。A公司投诉称:网上截屏图与文件截图仅是形式上的区别,但都能证明A公司已经年审合格。同时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所谓年审合格是过时的要求,已经被修订后的法规改为年度报告和公示,不存在年审的问题,招标文件的要求违法。
财政局经审查认定以下投诉事实:A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要求:以《印刷经营许可证》网上年审合格截屏图作为资格证明材料。A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是在网上下载的某省行政管理部门红头文件全文,证明不了是截屏图。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年审合格制度已经被新的法规取代,改为年度报告和公示制度,不存在《印刷经营许可证》年审合格与否的问题。
问题引出
投标证明材料仅是形式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为无效材料?招标文件的要求已经被相关法规修改的,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依法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具备《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资格条件。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在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网上年审合格截屏图,目的是证明投标人已经按照法规要求报送年度报告,并且管理部门已经将企业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笔者认为,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是网络上查询的结果截图,也可以是管理部门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网络下载截图等。而招标文件对证明材料的形式要求必须是网上截屏图,然而网上截屏图是手机截图还是电脑截屏图,是全屏截图还是部分截屏,招标文件也没有具体要求。笔者认为,招标文件对此的要求应当认定是不合理、不明确、过分苛刻的要求,不仅限制了投标人投标,而且违反38号文的规定。
38号文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在本案中,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网上年审合格信息是采购人明知可以在管理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到的信息,按照38号文的规定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但是,招标文件仍然要求投标人提供网上年审合格截屏图作为资格证明材料,此要求明显违反了前述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笔者认为,应认定采购人对A公司的资格审查有误,不应当以形式不合理为由否定A公司的投标资格。
另外,修订后的《印刷业管理条例》明确印刷行业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和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因此,招标文件根据未修订前《印刷业管理条例》要求的年审合格,已经被新修订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取代,即年审合格是指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和管理部门年度报告公示。招标文件把年审合格证明材料作为资格性要求已经没有法律依据,投标人不可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网上年审合格截屏图来作为资格证明材料。同时,该招标文件要求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综上所述,虽然A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形式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网上年审合格截屏图是违法无效的要求。同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此项材料本身及其形式要求均不符合38号文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此项目应认定招标文件违法违规,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有观点认为,该招标文件要求虽然不合规不合理,但没有潜在投标人提出质疑和投诉,潜在投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参加投标说明投标人认可该要求,即便不合理也得按照招标文件执行。笔者不赞同此说法。招标文件合规合理是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是其职责所在。判断招标文件是否合规合理不是以是否有潜在投标人提出质疑投诉为依据,潜在投标人也没有义务采用质疑投诉方式来保证采购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合规合理,这也反映采购人应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作者:温朝文,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12期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