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抗洪抢险类大型机械车辆装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6888万元,采购7辆大流量排水抢险车、59辆排水抢险车、6辆多功能轻型应急救援车等,其中大流量排水抢险车和排水抢险车是核心产品。经评审,确定A供应商中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后,B供应商进行质疑、投诉,理由为:中标公告未公布规格、型号、基本参数,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应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因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法律规定发布中标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重新发布中标公告。
问题引出
中标公告未公布规格、型号、基本参数,能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吗?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是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要发布的,其作用有三点:一是通过发布中标公告,将中标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有助于防止采购人、供应商等各方主体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围标、串标等。二是投标人可以通过中标公告了解自己是否中标,若未中标,也能知晓中标人的情况。三是中标公告发布时间也是供应商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时,判定其质疑是否在法定质疑期内的关键时间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根据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时,确实存在公告内容信息不全的情况,财政部门应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那么,中标公告内容不全,是否影响中标结果?答案是否定的。虽然中标公告未公布规格、型号、基本参数,但采购过程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购结果是有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时存在瑕疵,虽然不影响中标结果,但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综上所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中标公告,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质疑、投诉。不能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疏忽,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否则对未违法违规的中标人来说有失公允。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第十条 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
作者: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