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政府采购基础分类标准,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实施预算管理一体化要求,财政部于2022年对外发布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以下简称《采购品目目录2022版》)。政府采购品目(以下简称品目)是实现政府采购体系标准化的一项基础工作,为确定项目属性和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因此,准确地确定品目十分必要。由于在项目主要内容的判断上与品目边界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在实践中,即使是基本相同的采购项目,不同采购人对其所属品目的选择也不尽相同,下面以政务信息化项目为例进行分析。
在实践中,对于政务信息化项目,既有选择服务类品目的,也有选择货物类品目的,那么,政务信息化项目究竟应选什么品目呢?
案例1:A学校采购芯片仿真教学软件一套,采购预算80万元,达到分散采购标准。A学校根据前期采购需求调研得知,该软件为成熟的市场化软件,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就能完成供货、安装与调试。那么,本项目应选择哪个品目?
分析:A学校采购芯片仿真教学软件为成熟的市场化软件,实际上是购买一项无形资产,查询《采购品目目录2022版》可知,其属于货物类采购。计算机软件在《采购品目目录2022版》无形资产门类下有两个相关品目,分别是著作权类中的“A08030114计算机软件作品”品目和信息数据类中的“A08060300计算机软件”品目,具体应选哪个品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包括作品在内的八类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之规定,本项目品目确定的核心在于采购人是否对其著作权作出特别约定。从需求的角度看,A学校采购目的是为了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该软件,因此,只要取得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就已满足采购需求,至于是否需要取得著作权转让并不重要,A学校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要求取得著作权转让。另外,从采购价格的角度看,是否取得著作权转让,相应的采购价格也会相差很大,取得著作权转让的采购价格将远远大于仅需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的采购价格。很显然,A学校没有必要实施远超需求的采购,故应选用信息数据类中的“A08060300计算机软件”品目。当然,若A学校出于特殊的采购目的需要取得其著作权转让,则应选用著作权类中的“A08030114计算机软件作品”品目。
案例2:B街道需采购未来社区数字化建设软件,要求供应商开发建设未来社区物联引擎、未来社区专题数据库等功能。B街道期望通过搭建总体构架,升级社区软硬件设施,以技术手段打破社区隔阂,打造未来社区。B街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软件所有权归其所有,供应商应当在交付时同步交付项目全部源代码、开发文档、说明书等资料。那么,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还是服务类采购?
分析:这是典型的软件定制开发服务,对照《采购品目目录2022版》可知,本项目品目应属于“C16010000软件开发服务”品目。
有人提问,由于B街道享有相应软件的所有权,最终将形成无形资产,为什么不选择货物类品目呢,如上述无形资产门类下对应的计算机软件品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那么,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谁提供?自然是相关供应商。因此,不妨对上述法条进行扩展,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虽然语句略显啰嗦,但或许更有助于理解,以供应商的视角确定品目才是合理的,即供应商提供什么,采购人采购得到的就是什么,不可能供应商提供的是服务,而采购人采购得到的却是货物,因此,本项目不能选用货物类品目。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政务信息化项目究竟应选什么品目需要根据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具体内容作出判断,而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货物类品目或服务类品目。(曹庆峰)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财政局)